运输中涉及的保税物流管理概述和相关流程
保税物流管理系统主要的监管对象是保税货物。保税货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涉及保税货物的存储、简单加工,以及服务贸易和新兴业务中的海关监管货物。《海关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本课程仅以单一窗口加工贸易下保税物流系统为例,介绍单一窗口保税物流申报的基本方法,特殊监管区域系统中的保税物流申报方法与其相同,可以参照执行。
一、保税物流监管
(一)保税物流货物与海关监管区
1、保税物流货物
物流是指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在实践中,物流是根据需求将货物的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有机结合,实现效益的最大化;国际物流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之间所进行的物流。
保税物流是指经海关批准,将未办理进口纳税手续或者已办结出口手续的货物在境内流转的服务性经营行为。保税物流经营者可以在供应链上实现为对货物分拣、分装、组室合包装、打膜、加刷唛码、刷贴标签、改换包装、拼装等流通性简单加工业务及增值服务。
其中,还包括进出境保税货物在口岸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之间,或者保税货物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海关保税监管场所内部以及之间流转。保税物流货物的储存、加工和流转受到海关保税物流进出口监管制度的约束。
2、海关监管区
《海关法》第一百条规定:“海关监管区,是指设立海关的港口、站、机场、国界孔道、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和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以及虽未设立海关,但是经国务院批准的进出境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的界定,海关监管区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免税商店以及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和地点。其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是保税物流货物储存、加工和流转的重要场所。保税物流系统主要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入驻企业的物流业务监管。
(二)综合保税区
1、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概念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保税区、保税港区和跨境工业园区。截至2021年6月,全国共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164个,其中绝大多数为综合保税区。对进出区域的货物主要采取,一线进出境备案,二线进出口报关的监管模式。一线进出境是指境外与海关特殊监管区之间的进出;二线进出口是指海关特殊监管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区外)。本教材以综合保税区为例阐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的监管制度。
2、综合保税区监管
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监管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6号)》(以下简称《综保区管理办法》)。
(1)业务范围。
《综保区管理办法》规定:区内企业可以依法开展以下业务:研发、加工、制造、再制造;检测、维修;货物存储;物流分拨;融资租赁;跨境电商;商品展示;国际转口贸易;国际中转;港口作业;期货保税交割;国家规定可以在区内开展的其他业务。
(2)企业管理。
《综保区管理办法》规定:区内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并依法向海关办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区内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进行管理,并按照海关规定设立海关电子账册,电子账册的备案、变更、核销应当按照海关相关规定执行;区内企业开展涉及海关事务担保业务的,按照海关事务担保相关规定执行。
(3)境外货物出入区管理。
《综保区管理办法》对出入境货物的管理规定主要有: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国家禁止进口、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在综保区与境外之间进出;一线进出的货物不实行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法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一线进出的货物,需办理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申报手续;境外进出综保区的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应当依法施检;境外进入区内的货物予以保税;区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监管期届满后自动解除监管,监管期未满的需按相关规定补缴税款,涉及许可证件的应当取得有关许可证件。
(4)区外货物进出区管理。
《综保区管理办法》对进出区对区外货物管理规定主要有:区内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需要办理报关手续;区内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不实施检疫;区内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应当依法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区内企业加工生产的货物出区内销的,其进口的料件应当补税和缓税利息;以出口报关方式进入区内的货物予以保税,入区出口货物可退税;区内企业可以在每季度结束的次月15日前办理该季度货物集中申报手续;综保区与其他保税监管场所往来的货物予以保税。
(5)区内货物流转管理。
《综保区管理办法》对区内的流转货物管理规定主要有: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区内企业转让、转移货物的,双方企业需要向海关报送转让、转移货物的电子数据信息;区内企业可以利用监管期限内的免税设备接受区外企业委托开展加工业务;区内企业开展委托加工业务,应当设立专用的委托加工电子账册;区内企业将自用机器、设备及其零部件、模具或者办公用品运往区外,或将模具、原材料、半成品等运往区外进行外发加工的需要按期运回。
(三)保税监管场所
保税监管场所是经海关批准设立由海关实施保税监管的特定场所。保税监管场所功能上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相似,但是属于海关事权,主要有三种形式:出口监管仓、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保税物流中心还分为A型和B型。保税监管场所的说明如下:
出口监管仓库:经海关批准设立,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存储、保税物流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仓库。
保税仓库: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手续货物的仓库。
保税物流中心A型: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保税物流中心(A型)可以分为公用型和自用型两类。
保税物流中心B型: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保税监管场所。
不同类型保税监管场所的功能有所差别,海关对它们的监管要求也有所区别。
二、保税物流账册流转
(一)主要单证
金关工程(二期)保税物流账册主要围绕:账册(底账)、保税核注清单、业务申报表、出入库单、核放单、提货单等单证进行流转。金关工程(二期)保税物流账册主要单证如下表所示。
原则上,一个企业一本物流账册,如有特殊需要另行设立账册的,需经主管海关同意。但是,开展跨境电商为单独账册,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需要单独设立跨境电商账册。
(二)物流账册运行
根据海关监管要求,保税物流货物一线、二线进出的海关申报作业流程如下:
(1)初次申报的区内企业,首先要进行物流账册备案申报,海关审核通过后,账册建立。
(2)对于分送集报、简单加工、外发加工等业务,企业需要先申报业务申报表,经海关审核通过后,才可以办理有关业务。业务申报表中注明了商品有关信息和数量,根据业务情况海关征收一定的担保金。
(3)企业根据业务申报表,申报出入库单。出入库单的商品信息从申报表中调取,数量不能超过申报表中的总数量。出入库单审核通过后,会实时扣减已缴纳的担保金。
(4)对于业务类型为分送集报的出入库单,一个月内要进行集中报关。将需要集报的出入单汇总为核注清单。
(5)其他业务企业可以直接录入核注清单,向海关申报。海关审核通过后,生成报关单。核注清单与报关单(备案清单)的关系为一对一。
(6)对于一线先入区后报关的模式,企业可以凭提货单,向海关申报。海关审核通过后,企业可以在没有申报报关单的情况下,从港口提货入区。
(7)货物在进出区时,需要凭核放单过卡口,核放单信息可以根据提货单、核注清单、出入库单进行录人核放单与车辆的关系为一对一。
(8)核放单录入后,向海关申报,海关审核通过后,车辆可以过卡口。海关会对核放单或者报关单进行布控查验,被布控的车辆需要到查验场接受查验,没有布控的车辆,过卡出入区。
(9)报关单对应的核放单都过卡之后,报关单放行,对应的核注清单核扣账册底账。需要提醒,上述申报流程包含了清关和保税物流账册监管两个方面,本教材仅对物流账册作业流程进行介绍。